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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03 17:58:58

近日,东莞市商务局印发了《东莞商务局市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相关事项以“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培育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2020年我市积极申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并于2020年9月15日正式获批试点。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学谋划做好下一阶段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指示的具体举措,也是在疫情背景下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支持。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在我市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特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支持对象?

根据《办法》第四条,主要支持在我市依法登记,并在我市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办法》的有效时限?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一季度内(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四、我是试点运营企业,承担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建设与运作工作。前期投入资金用于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中心装修及购买办公设备,能获得什么政策支持?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对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开展试点市场建设与运作等工作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的物业设施修缮、办公设备购置等,试点市场内针对市场采购贸易方面的氛围营造、标识工程等,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相关的宣传推广、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启动仪式等方面的实际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请见本办法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五、我是一家进驻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集聚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能获得什么政策支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对依法在我市登记、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对其进驻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每个商户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请见本办法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考虑到申请该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较多,因此由试点运营方作为申报主体统一代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试点运营方收到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事项的拨付资金后须在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递交由受资助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收款凭证。

六、我是一家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企业,能获得什么政策支持?

对于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获得物流费支持和收汇奖励的政策支持。

物流费支持方面: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对其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400万元。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指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额的平均值,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收汇奖励方面: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对收汇额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5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申报单位申报奖励的收汇额不高于已结关出口额,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收汇率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请见本办法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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